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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载 司机被判

安徽法制报 2016-11-21 00:00 大字

日前,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校车超载案件,司机莫某被该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池州市首例校车超载驾驶人入刑案。

2016年3月1日,莫某与东至县大渡口镇永庆小学部分学生家长签订了校车服务安全责任书,由莫某提供车辆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每名学生家长每学期付费700元。2016年5月10日7时40分,莫某开着校车接送学生时,在永庆小学附近被东至县交通管理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这辆额定载客7人的小型普通客车上,竟载有15名学生,成人1人,车上一共有16名乘客,超载率高达142.86%。且查明莫某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也未取得校车标牌。

法院审理认为,莫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莫某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酌情从重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唐金法张立新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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