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不依法 户口难办理
■本报记者 胡明兵
东至县昭潭镇35岁男子杨某最近很烦,6年前捡到的弃婴,眼看到了上学的年纪,却办不到户口,这可急坏了他。
他告诉记者,2009年,他在浙江打工,在路边捡到一名女婴,当时没想起到要报警处理,看孩子可怜,加之当时他已经结婚却没有孩子,就带回了老家抚养。
回到老家后,他向当地派出所申请为孩子办理户口,派出所民警告诉他,像这种情况办户口,必须要有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证明。于是,他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但人家告诉他,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才能收养小孩,而他当时才29周岁,此事当时只能作罢。
后来,他又遭遇了婚姻的变故,和妻子离了婚。今年,他又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又告诉他,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他现在还是不符合收养条件。
办不了收养证明,就办不了户口。办不了户口,女儿以后的生活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杨某心急如焚。
12月2日,记者电话联系昭潭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没有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派出所不能为孩子上户口,因为派出所也搞不清孩子是拐卖来的还是弃婴。
12月3日,记者联系东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该股潘股长则表示,根据收养法,杨某现在不符合收养条件,民政局不能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记者查阅了收养法,该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由此可见,民政部门的答复并无不妥,杨某确实不符合收养条件。
潘股长介绍,杨某当初在捡到孩子时就应该报警,他没报警,私自处理已属不当。现在杨某依然应该报警,由警方来调查、确认孩子不是拐卖的,而是弃婴。之后,杨某可以把孩子送到当地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院,由社会福利院为孩子办理集体户口,这样孩子就可以正常的生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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