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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擅自转包村民组山场事发东至县花园乡,村民多次讨要无果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0-02-05 13:39 大字

[摘要]事发东至县花园乡,村民多次讨要无果

东至县花园乡政府 (原马坑乡政府)未经村民组同意,竟把本属于桃园村汪村村民组的山场转租出去,致使村民想趁林改“东风”收回山场的愿望落了空。更让村民不满的是,承租人拿走了他们的1500亩山场,每年只付800元钱租金,平均下来,一亩山场每年只有租金5毛多钱。

村民:山场转租不知道

去年底,汪村组的几位村民代表专程来本报反映:去年3月,他们到花园乡政府要求乡里将原本属于村民组的山场归还给组,以便确权到户。但乡政府的答复让他们大吃一惊。原来,早在2004年11月,原马坑乡政府就把包括汪村组山场在内的马坑采育场发包出去了,租期是20年,租金是10万元。马坑乡于2006年被撤并到花园乡。

据了解,马坑采育场的前身是东至县原马坑公社采育场,成立于1979年元月。采育场与当时的四个村民组,签订了山林经营合同。采育场在合同中承诺“按全年总收入的10%”付给四个村民组报酬,但这个合同的期限没有约定。

“虽然采育场承诺按收入的10%付报酬,但实际上村民组得到的钱寥寥无几。 ”汪村组组长胡金宝拿出了采育场的付款“账本”:1979年—1986年采育场每年付汪村组 370元,1987年—2005年每年付740元,2006年—2008年每年付800元。 30年来,汪村组获得的“报酬”共计19420元。

县政府:租期满后还山场

据记者调查,1981年开展林业“三定”时,确定原马坑乡采育场山场面积为2297亩。其中属于汪村组的山场为1500亩。1981年12月,东至县政府给马坑乡采育场涉及的四个村民组,均颁发了林地所有权证,给采育场颁发了林地使用权证、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 2004年11月,原马坑乡政府为盘活集体林场,将采育场承包给原采育场场长金天平经营,租期是20年,从2005年元月至2025年元月。

汪村组村民汪红兵告诉记者:“从去年年初开始,我们拿着林业‘三定\’时发的林地所有权证,多次跑到乡里和县里,要求落实林改,还山于民。 ”可是,直到去年10月,县政府才答复:“要到2025年元月,将林地使用权证、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一并发给汪村组。 ”

记者为此走访了东至县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汪村组和采育场目前由于存在矛盾纠纷,按照林改相关规定暂时要搁置,目前不能发证。村民的利益和承包商的利益都要保护,最终是要把林权证发放给村民的。

省林业厅:应发证给村民组

省林业厅林改办认为,1979年马坑公社采育场成立时的做法基本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 “将采育场承包给金天平经营,虽符合有关法规,但应事先征得山场所有者同意。 ”

针对村民提出的 “还山于民确权发证”问题,省林改办表示,此宗林地权属清楚,无需再确权,可以发证。根据安徽省有关林改文件规定,村级、镇级集体林场应纳入林改,山林(林地所有权)属村民组的,应确权给村民组成员。

本报法律顾问、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许福昌律师认为,1500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是清楚的,属于村民组所有。原马坑乡政府的出租行为没有事先征得山场所有者的同意,是一种越权处分行为,侵害了村民组的合法权益。因此,东至县林业局表示“村民利益和承包商利益都要保护”,其中的承包商利益,是否是合法利益?值得商榷。鉴于此,建议村民组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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