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强奸妇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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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
周国庆
本报讯
虽然不满18周岁,虽然是酒后发生的强奸行为,但同样要负法律责任。年轻的陈某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被大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6日此判决已开始生效。
陈某,1989年11月出生于池州市东至县,2007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没想到他并没有吸取教训,2007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夏某某(已判刑)、杨某酒后窜至市黄土坑张某某经营的美容院,在二楼包间,陈某将张某某推到床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陈某从二楼阳台跳下逃逸。2009年7月底,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大观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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