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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仿真枪射击行人取乐也违法

安庆晚报 2010-02-25 02:04 大字

[摘要]三名无知青年受到处理

 

 

倪长雄

 

周国庆

本报讯

 

不少人认为用买来的仿真枪对别人射击取乐没什么事,但事实情况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23日晚发生了一起社会青年拿仿真枪射击行人取乐的事情,结果行为人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处理。

23日晚7时40分,有群众向110报警:在集贤南路和市府路交叉口处,有几名青年正拿着仿真枪对行人射击取乐。特警一大队民警驱车赶往现场,发现该处大排档一张桌旁围坐着一帮青年,其中两男一女身边桌上摆放着两把仿真枪。民警将三名青年带回大队,经询问得知男青年申某和周某系安庆市社会人员,女青年蒋某系池州市东至县人,当天下午5时许,蒋某在市府路地摊上购买了两把塑料仿真枪,准备晚上朋友聚会时玩耍。晚上6时许,蒋某电话邀朋友申某和周某等前往集贤南路和市府路交叉口处的烧烤摊吃烧烤,期间蒋某等将塑料子弹装上塑料仿真枪的枪膛,对准行人多次试射,有多名行人被击中。民警对三名青年进行了严肃的批评,依法没收两把塑料仿真枪,并将他们移交辖区菱湖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背景资料:早在2006年公安部就曾针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作出明确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持有、携带和走私此类枪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不具有杀伤力但符合仿真枪认定规定的,应认定为仿真枪;对非法制造、销售此类仿真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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