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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 构成交通事故罪?

亳州新报 2017-09-04 09:32 大字

市民王先生下班驾车回家途中路过十字路口时撞到了驾驶电动车的李某,造成李某和其车上的妻子二人重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王先生想了解下自己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奇〔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由于王先生没有说明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比例,也没有说明是否有以上规定的特定情形,仅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对王先生的行为进行判断,王先生可参照以上规定并根据事故发生时自己的情况做出分析。

混合担保

是否有顺序和份额限制?

2015年4月份,王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本金为70万,月利率为1.5%,期限为2年。王某以其价值50万的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同时王某的好友杨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现王某未按期偿还张某的本息,张某想咨询,他行使对王某汽车的抵押权、对杨某的保证债权是否有顺序和份额上的限制?

李小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此次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实现担保的先后顺序,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先对王某提供的汽车实现抵押担保,对于剩余债务,由担保人杨某承担。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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