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5月1日起主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亳州晚报 2018-04-25 09:27 大字

本报讯 近日,蒙城县出台《蒙城县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确定自2018年5月1日,蒙城县城市主城区施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悉,今年元旦以来,该县在主城区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受到广大群众肯定与支持,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与噪音污染大幅减少。为进一步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移风易俗,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实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是现实之需、势在必行。4月18日,蒙城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蒙城县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规定确定,自2018年5月1日,蒙城县城市主城区施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山桑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规划的东外环以西(以上区域均包括该路段)。鼓励公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部门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首次有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规定还指出,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葛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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