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池更衣室内装摄像头 顾客起诉侵犯其人格权

安徽法制报 2019-10-24 11: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唐欢)市民陆某在利辛县某洗浴中心洗澡,却意外发现洗浴中心换衣间多处安装了摄像头。因洗浴中心以防盗设施为由,不认为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陆某一气之下将该洗浴中心起诉到法院。10月17日,记者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案件经过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亳州中院二审,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3月20日,陆某去利辛县某洗浴中心洗澡,洗完澡发现该洗浴中心换衣间处安装了几个摄像头。陆某询问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为什么安装摄像头,工作人员却置之不理。陆某认为该洗浴中心私设摄像头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对其精神造成损害。但是洗浴中心表示摄像头是为了保护顾客的财产。陆某以利辛县某洗浴中心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安装监控摄像设施而言,因会涉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安装前,一定要慎之又慎,该洗浴中心在未经他人允许和未明确提示的情况下记录了顾客的个人隐私,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益,至少是危及了陆某的该项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利辛县某洗浴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安装在其浴室和更衣室内的全部监控摄像头并清除监控记录。

之后,陆某提起上诉,亳州中院进行了二审。

该洗浴中心在二审中辩称,浴池作为不特定的人都可以进入的区域,具有一定公共性,洗浴中心安装摄影头的目的是为了防范盗窃、故意毁损等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为顾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显示器放在密室内。目前已经在公安部门监督下当场拆除摄影头,内存均已删除,更不存在对外泄露及传播。虽然摄像头记录了陆某在浴池的部分活动,但仅仅是简单的记录,并未传播或用于其他的目的,在一段时间后就会定期删除,并未对其造成任何影响。

亳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洗浴中心拆除安装在其浴室和更衣室内的全部监控摄像头并清除监控记录已经能够保护陆某的隐私权,故对陆某要求销毁保存摄像头拍摄视频的设备不予支持,但陆某要求视频不能泄露应予支持。洗浴中心是基于何种主观目的安装摄影头难以确定,但在浴池更衣室安放摄影头,其侵犯他人隐私权毋庸置疑。考虑具体情况,陆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浴池已将涉案监控视频泄露,但陆某作为一名高三的学生,事发时即将面临高考,因本次事件对其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法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抚慰金2000元。

亳州中院终审判决,洗浴中心拆除安装在其浴室和更衣室内的全部监控摄像头并清除监控记录,不得泄露摄影头所拍摄的涉案视频,并赔偿陆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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