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不到一日 雇主赔上3万
地点:阳信县人民法院
虽是短暂的雇佣关系,但若雇员遭受工伤,雇主同样应承担赔偿。
近日,阳信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案件的被告肖宁(化名)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2012年10月22日,肖宁来到某劳务市场雇佣了工人王峰(化名)帮忙装卸货物,约定一天劳务费为100元。然而在装卸过程中,王峰不慎滑了一跤,从高高的货车上直摔到了地下,造成腿部骨折。随后,王峰被辗转送往桓台骨科医院治疗,医药费支出已经远远超出了王峰的承受能力,然而临时的雇主肖宁却拒绝为王峰支付治疗费及相应的赔偿,这让王峰感到十分气愤。2013年6月,王峰将肖宁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肖宁雇佣原告王峰从事劳务活动,双方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这一点也得到了双方的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肖宁理应对原告王峰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的调解,肖宁认识到自己的赔偿责任,并与王峰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场向他支付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案件得以圆满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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