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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耍无赖 自书欠条引发闹剧

鲁北晚报 2013-09-26 12:59 大字

■地点:阳信县人民法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却有人非要自导自演一出闹剧,最终闹了个大笑话。

黎康和张明已相识多年,二人都做的是百货批发生意,经常有互相拆借资金的情况。

2011年至2012年2月份,张明陆续借给黎康35.9万元,可是2012年春节期间,张明在和朋友聚会时,席间听朋友说起黎康玩起了高利贷,张明顿时觉得不靠谱,十分担心自己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于是想联系一下黎康,把钱要回来。谁知,黎康却反咬一口,声称自己根本不欠张明的钱,反而是张明欠他的钱。张明一则无奈一则气愤,于是将黎康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张明出具了5张黎康亲笔书写的欠条,共计款项35.9万元。黎康虽然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却声称这5张欠条已经全部作废,只是因为碍于朋友情面没有要回原件。

随即,黎康拿出了一张自己出具给张明的4万元最终欠条,和一张张明出具给自己的8000元欠条。4万元的欠条上写着“债权人,张明 今欠人民币肆万元整 此条为最终欠款,此日前如有欠(借)条,均视无效,另如出现此日前欠(借)条,此条立即失效。债务人,黎康”,而这张借条黎康说是由自己书写的。

张明对8000元的欠条无异议,声称是货款,是自己粗心忘记在借款中扣除了,但是面对张明拿出的4万元最终欠条,张明表示不知情。可是黎康又提供了一份双方对账时的视频资料予以佐证,证实自己为张明出具此欠条时,张明是完全知情的。双方就这张4万元最终欠条的存在争得面红耳赤……

阳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黎康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偿还张明债务的事实,视频资料只能证明对账的过程,不能证明已经还款;黎康自书的欠条张明不予认可,且这份借条上无张明的签字确认。一审法院判决黎康偿还张明35.1万元,黎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至此,才算结束了黎康这场自导自演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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