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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 争抚养权上公堂

鲁北晚报 2013-03-25 14:07 大字

一对年轻的小情侣,未婚同居,并生下一个男孩,同居期间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不休,感情急剧下降,分居后因非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对簿公堂。

张晓琳高中毕业后就不再上学了,在一家纺织厂打工。经人介绍,张晓琳认识了李强。不久后,李强和张晓琳同居了。

2011年8月,张晓琳生下一个男孩。初为人父人母的两个人,兴奋了没几天就开始了战争。张晓琳生产之后一直在家里照顾孩子。家庭开销骤然增多,让李强和张晓琳经常为钱的事争吵,家庭矛盾也是不断升级。2012年4月,在一次争吵后,张晓琳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分居后,李强对张晓琳很冷淡,打电话也只是关心毛毛,不提让张晓琳回家的事。张晓琳刚开始觉得是李强跟她呕气,也就一直僵持着。时间越来越来长,李强也有起初的问问孩子到后来的不管不问,电话也不打了。张晓琳给李强打电话,争吵几句之后李强就会挂断电话,后来索性不再接听张晓琳的电话。无奈的张晓琳在2012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非婚生子毛毛由她抚养,李强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晓琳与李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属于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应参照婚姻法有关婚生子女抚养的规定办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且张晓琳主张抚养,并且毛毛出生后一直跟随张晓琳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对张晓琳请求抚养儿子的主张予以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李强应当承担抚养费用。按照张晓琳和李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水平,判决李强每月支付350元抚养费。

时间:3月15日

地点:阳信县人民法院

相识时间不长,在尚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一起同居生活,法律意识不强,家庭责任感弱,一旦无法在一起生活,就分道扬飚,产生一系列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维权较困难。婚姻大事,岂非儿戏,男女双方都应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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