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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损 自行评估过高属于恶意索赔

鲁北晚报 2011-12-29 16:55 大字

11月28日,阳信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事故车主张某4万元高价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赔偿价格过高,拒绝赔偿。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合理确定车损价格,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23日22时,张某驾驶一辆现代悦动轿车沿31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因紧急躲避迎面货车,驶入了路南辅路后翻车致使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前,张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日期为2010年7月23日至2011年7月22日。事故发生后,张某自行委托某物价局对他的现代悦动轿车受损情况进行了鉴定,该认证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确认其车损价格为41240元。张某以此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实地查看了受损车辆,该轿车已经启用近5年,车辆老旧,4万多的索赔价格着实过高,在几经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阳信县人民法院。

审理中,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选择了某资产评估公司作为委托方,对车损情况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张某的轿车车损市场价值为16780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车损16780元。

地点:阳信县人民法院

时间:11月28日

购买保险之后发生事故理应索赔,但自行评估过高属于恶意索赔,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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