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套房 好友对簿公堂
2009年6月11日,赵某出资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赵某与李某系多年好友,她们口头约定,李某只是挂名,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赵某所有,待产权证下发后,赵某可以随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6月,赵某缴纳了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办理了入住手续,并花费数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至今。2010年7月22日,李某为赵某出具“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再次重申只是挂名,明确在房屋产权证下发后1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底,李某告知赵某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已下发,但却一直拖延不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赵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她所有,并由李某协助她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李某说房屋是自己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她的名下根本不存在过户的问题,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赵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李某书写的“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李某声称证明是伪造的,但经笔迹鉴定,该权属证明中的签字确为李某的笔迹,在李某再无其他证据提交的情况下,法院据此认定,争议房屋归赵某所有,李某协助赵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时间:9月22日
地点:阳信县人民法院
挂名买房有风险,保存证据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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