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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购房有纠纷?莫忘提存公证!

新晨报 2014-05-26 10:27 大字

小刘去年 刚刚毕业,毕业后一人留在了滨州市 工作,为方便上下班在单位附近的小区里租住一套房子。但最近,交房租却让小刘 着实犯了愁。原来,去年小刘与房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房租按季度支付,交租期限到了,房东却玩起了 “人间蒸发”,手机关机、合同中留的住址也是人去楼空。前几天,小刘无意中从邻居那里听说房东要卖掉这栋房子准备出国了,这让小刘更是心急如焚,自己在滨州孤身一人,当时找这个房子也是废了好大劲儿。按照合同约定,交租期限最迟不得迟于约定时间5天,否则房东不但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小刘承担高额的赔偿金。一筹莫展的小刘想到了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小刘来到我处咨询。值班人员告诉小刘:这种情况下小刘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租金的提存公证,将租金提存至公证处即可以视为小刘已履行合同义务,待房东出现后,由公证处将租金转交。这样,房东再怎么“蒸发”,也跟小刘的利益无关。

市民王先生以3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赵女士市区的一套房子,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签订完合同,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才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为根据规定在房管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要20 天的时间,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15天。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王先生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购房款付给赵女士,万一到时候房产证办不下来怎么办?赵女士则担心,房产证交出去了却没有拿到钱,自己岂不是很被动?在公证员的建议下,双方办理了购房款的提存公证,订立了比较详细的提存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到房管局办理相关卖房过户手续后,王先生将全部购房款提存于我处,待王先生拿到房产证,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交付全部钥匙后,双方共同回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赵女士)。通过提存公证,双方都把悬着的一颗心放了下来。四十天后,王先生与赵女士一块来到我处提取了上述购房款。

在功能上,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两种形式可以有效满足当事人降低合同风险的要求,当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和争议时,提存公证可以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执行提供保障;在实际操作上,提存公证简便易行,安全可靠,符合现代交易对效率的要求。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公证处 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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