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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拆迁补偿款亲生母女对簿公堂

农村大众报 2015-06-05 17:04 大字

从小被寄养在姨妈家的尚某,做梦也不曾想到自己的母亲和姐姐竟然因为自己从小不与她们生活在一起、而且已经出嫁为由,将家里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据为己有。近日,惠民县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最终圆满调解结案。

现年27岁的尚某是孙某的小女儿,迫于生活压力,尚某从小就被母亲送到姨妈家中抚养,但是未办理任何收养手续,尚某的户口也一直落在孙某名下。孙某的姐姐虽然也有两个孩子,但年龄相对较大,生活压力小,所以欣然答应帮孙某带孩子,心存歉疚的孙某也经常给姐姐送米送面,希望尽可能地弥补对孩子和姐姐的亏欠。等家里经济情况好转后,孙某第一时间想要接回孩子,但尚某与姨妈、姨父的感情特别好,不想回家,执意留在姨妈身边,只是到过年过节或者平时有事时,尚某才回孙某家中。于是,孙某也没再坚持,就一直和大女儿生活在一起。孙某的大女儿结婚后,为了方便照顾孙某的生活起居,和丈夫、孩子跟随孙某生活,并将一家三口人的户籍全部登记在了户主孙某名下。

2012年,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孙某与大女儿、女婿、孙子居住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孙某作为户主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拆迁安置房两处,宅基补贴款12万元。孙某打算将拆迁安置的房屋和宅基补贴款全部给大女儿,而且以后的养老也全部由大女儿负担。所以,在小女儿尚某前来要补偿款时,孙某以尚某被收养且已经出嫁为由一再拒绝。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尚某虽然从小跟随姨妈生活,但是期间被告孙某不间断地提供粮食等生活必需品,双方并无送养与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收养关系形成条件,事实上为一种代养关系。被告孙某及其大女儿、女婿用共同建造的房屋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拆迁安置房,且建造房屋时,原告尚某已经结婚,不在此居住,也未参与房屋的建造,该拆迁安置房与原告尚某无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对宅基补偿款,因为原告尚某的户口在被告孙某处,按照当地拆迁政策,应该有原告尚某的份额。

经调解,双方成功签订了调解协议,案件以被告孙某一次性给予原告尚某3万元而告结。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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