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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卖车“搭售”保险顾客不买竟不让提车

鲁北晚报 2014-10-29 17:50 大字

□通讯员 李伟刚

晚报讯  近日,惠民县的刘先生在某4S店选中了一款中配手动挡汽车,当他第二天拿着有关手续到该4S店交款提车时,被该4S店以“购车须最少买三项保险,否则不能提车”为由拒绝了,令刘先生颇感意外和闹心。

进入10月份以来,汽车销售市场逐步升温,销售总量同比好于往年,但一些4S不是在提质增效和诚信经营上下功夫,而是与消费者玩起了“捉迷藏”游戏,故意诱导消费者上钩,在销售的汽车中再攫取一份不当利润,家住惠民县的刘先生就被这家4S店忽悠了一把。刘先生经过在几家4S店挑选,终于选中了一家4S店销售的一款中配手动挡汽车,经过咨询得知价格和款式都还满意。“这款中配手动挡汽车原价是125900元,现在正值促销赠送提前‘放价\’期间,所以现价只卖118900元,另赠送脚垫和后备箱垫,但需买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项保险的价格是1040元,全国统一价格,在哪买都一样,况且这是挂牌前必选的。”导购员说。刘先生认为此项保险可以接受,导购员随即拿出了一份备好的格式条款合同,让刘先生在合同的末尾签字确认,刘先生想看看合同的详细条款,导购员说合同是公司事先制定好的,谁来买车也是必须签订的,条款事宜是不能商量的,刘先生只好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是,刘先生在第二天带着有关手续到公司交款提车时,公司销售经理却告知若要提车必须购买公司指定的三项以上的保险(总价合计在5000元以上),否则不给发车主的汽车合格证,更不允许提车。刘先生称,当时约定只买一项保险,怎么就变成三项了呢?而且价格也太高!销售经理称这是公司的明文规定,不能更改,格式合同上也有明确要求。“那也不行,公司的规定也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啊!这不等于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强制消费者交易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吗?”刘先生辩称。可是,任凭你怎么与4S店工作人员交涉和“理论”,其结果都是不能改变,无奈投诉到了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立即来到这家4S店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确认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等规定。

最后,经过消协再三解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后,4S店方面终于同意取消保险绑定,刘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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