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拖欠员工工资 合伙人担连带责任
时间:7月11日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合伙经营容易引起账目纠纷,可这不足以成为拖欠别人工资的理由,账目亏损是三个合伙人的事,小李理应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
三人合伙的饭店因经营亏损,拖欠厨师小李工资6500元未付,小李将合伙人之一的老板高某告上法庭。近日,惠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判决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李给付所欠工资6000元。
2009年1月始,小李在高某与高某两位好友合伙经营的饭店做厨师。由于经营亏损,截至今年3月,该饭店共欠小李6500元工资未付。5月,高某向小李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小李工资6500元。后经小李多次催讨未果,小李遂诉之法院。
庭审过程中高某辩称,酒店是三人合伙经营的,由于亏损才欠小李的工资,但酒店并非其一人所有,所以高某称最多给小李三分之一的工资,而不应该承担全部的拖欠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个人合伙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合伙人全部清偿债务,同时合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债务而消灭。本案的债务虽是个人合伙的债务,但原告要求被告一人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高某的抗辩不能成立。故原告小李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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