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未扣划 合同无效

蚌埠日报 2019-11-14 08:03 大字

本报讯(邰永林)近日,五河县法院受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周某声称第一年保费已按时缴纳,第二年保费卡里的数额也足够,保险公司就是不扣钱。现在发生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投保人周某第一次缴纳保费的方式是直接扣划,输入密码即可以扣划。但第二年投保在合同“银行转账”户名这一栏出现的是其他人的名字,而不是该银行卡在银行里开户的户名,以致银行不能扣划,保险公司未收到保费,合同终止。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送达书提示部分已明确提醒投保人注意核对附表中相关信息,投保人明知卡号与户名不一致,而未及时同保险公司沟通,导致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已尽到提醒义务,保险公司辩称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遂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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