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挥霍
租赁小汽车不是用来旅游、办事,而是伪造合同进行抵押变现,用于自己的挥霍。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合同诈骗案件,一审判处章大江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初中文化的章大江,有一门驾驶技术,但在外出打工时,染上了赌博恶习,债务缠身,就打起了歪主意,想到自己会驾驶,就想从出租车辆上挣大钱。 2015年4月7日,他以“租车使用”为名,从县城一家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一辆黑色小轿车,然后伪造了与车主的“车辆质抵押借款合同”,将小汽车以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他人,所得款项被其挥霍。租赁期限到期,但章大江租的车辆却一直不见还,汽车租赁服务部电话章大江,无人接听,遂报警。章大江被警方抓获。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轿车价值11.65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章大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章大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综合量刑作出上述判决。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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