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楼板致人伤
农村建平房、低层楼房都要用到楼板,楼板的质量问题非同小可,搞不好就会造成人身伤害。近日,五河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012年4月,小圩镇村民老李要建住房,包工头赵明承包建设,并介绍老李购买邻镇一家预制厂的楼板。在楼板被吊上墙后,老李付了楼板款2680元。谁料后来的施工过程中,用于吊砖的楼板却突然断裂,导致两名工人摔下受伤,其中一人一级伤残。赵明因为无相关资质,被判决赔偿受伤工人各项损失26万余元。老李由于使用没有施工资质的人从事建筑活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因此赔偿受伤工人数万元,余款仍在执行中。
2013年10月,老李将预制厂业主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老李申请,合肥市相关部门对楼板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是:抽测预应力多孔板检验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第9.3.2条中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要求。
法院认为,预制厂业主生产销售的楼板,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老李要求退货还款,应予支持。预制厂生产销售的产品给老李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楼板质量不合格,老李将自建房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人员施工,工人在吊装建筑材料过程中没有按照规程操作,多因导致楼板断裂,预制厂业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前不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预制厂返还老李楼板款2680元;支付产品质量鉴定花费7400元;承担连带支付赔偿的26万余元的70%,即18万余元。预制厂不服,向蚌埠中院提起上诉,后又撤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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