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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饮酒后工友夜间亡法院判邀酒人适当赔偿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05-13 10:42 大字

[摘要]法院判邀酒人适当赔偿

本报讯 近日,五河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酒后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一案,给在酒桌上好劝酒的人一个提醒和教训。

2013年,家住灵璧的许某和妻子代某与家住五河的马某4人同在浙江省台州市某园林公司打工。代某与马某的妻子是同祖父的堂姐妹,许某与代某夫妻俩住一工棚,马某、翟某、王某、蒋某四人同住一个工棚。 2013年12月21日下午5点半下班后,马某邀请许某来喝酒,许某于是就自带杯子到马某的工棚喝酒,喝的是啤酒。喝过酒后,马某与许某到工地加班,许某吐了酒。工地领班就让许某回去休息,代某晚上9点半下班后,也没在意去看望许某,到夜间才发现许某已经死亡。许某于12月24日在灵璧县火化,火化前没有鉴定死亡原因。

处理完许某的后事后,其家人将和许某一起喝酒的马某、翟某、王某、蒋某诉至五河县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未鉴定许某的死亡原因,但是不能排除喝酒是许某死亡的一个诱因。马某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由马某补偿原告一定的损失。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翟某、王某、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过错,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三人的诉讼请求。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12000元。

(杨代昌 郭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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