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损害已赔 再诉无由

安徽法制报 2014-02-14 21:06 大字

五河县农民张景永放养的大白鹅吃了邻村沈军的稻种,经调解张景永买了同样的稻种给沈军重新种下,不想秋后又被沈军告上法庭,说是有5亩稻种没出,要他赔偿!

2013年4月15日上午,沈军在鱼塘内播下8亩旱稻种,东面一块地为3亩,西面一块地为5亩。当天下午,邻村50多岁的张景永放鹅来到此处,几百只大白鹅冲下东边水田,很快就将稻种搅起浮上水面给吃了,张景永赶忙将鹅赶到另一边,不想把西边种植的旱稻种也吃了。次日双方为此事协商未果,张景永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从中调处,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张景永找到村干部从中调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景永按沈军的要求到指定商家买稻种,每亩播1.5袋稻种,将8亩稻地重新播种一遍。

张景永按要求购买了12袋稻种,请人播种了下去,并把相关发票交给沈军。后来,张景永听人说沈军找人给稻地照相,不知对方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也两次给稻地照了相,以备不时之需。前不久,沈军将张景永告上法院,诉称西边5亩稻地种子没出,自己重新栽种秧苗,数次找张景永理赔,对方置之不理。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5亩旱稻损失5000元,并出示数张照片作证据。

张景永也拿出照片作证据,并找来中间人等几位村人出庭作证,辩称稻种出芽,但从照片上看,后期沈家外出打工,西边田地缺水开裂,秧苗干枯,所以沈军重新栽秧的过错在自身,与他人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景永饲养的鹅,由于管理不当将稻种吃完,给沈军财产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在事发后的次日,经人从中调处,张景永按沈军的要求到指定卖种户购买12袋稻种,按一亩一袋半标准重新将原告的8亩稻地种了一遍,并将购种发票交给沈军,对沈军的损失已进行了赔偿。后期,两块地同是一家稻种,一块下种,西边一块没有出苗,显然是田间管理不当。张景永不存在对播种的稻地有管理义务,故对沈军要求赔偿5亩旱稻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沈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沈军负担。 ·陶成·

新闻推荐

为别人担保 让自己买单

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近日,五河县法院审理多起因为为别人担保贷款,而最后自己买单的案例。...

五河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五河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