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别人担保 让自己买单
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近日,五河县法院审理多起因为为别人担保贷款,而最后自己买单的案例。提醒读者:担保一定要谨慎,否则当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时,买单的就是担保人自己了。
五何村民朱梅到某基层信用社借得贷款10万元,用于收购农产品。信用社要求提供担保,朱梅找到当小学教师的远房亲戚赵宝为其担保。贷款到期后,因朱梅收购的农产品腐烂导致生意亏本无法偿还贷款。信用社因此将赵宝单独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宝偿还贷款本息。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赵宝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宝大部分工资用于还贷,因为这事,赵宝的老婆也气得和他离了婚。
个体户胡三为购买机器设备准备到银行贷款20万元,他找到在镇中心小学担任教导主任的堂姐夫为其提供担保,其堂姐夫又让学校其他5个教师共同为其担保。后来胡三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致人伤残被逮捕入狱。贷款到期后,银行将胡三及6位教师告上法庭,要求6位教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法院调解,胡三偿还7万元,6位教师为胡三代偿13万元。
某制粉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王存波等10位公务员承诺在1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因制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车祸死亡,银行将制粉有限公司和王存波等10位公务员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存波等10位公务员各自按10万元的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位公务员欲哭无泪。·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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