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盖“技术资料专用章”法院判决:无拘束力
[摘要]法院判决:无拘束力
五河县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一方要求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利息18万元,一方说合同盖章有问题,对自己没有拘束力,请法院驳回对方诉求。事情真相到底是怎样的呢?
星光建材公司(下称星光公司)诉称:2012年6月4日,自己和汉马建筑公司(下称汉马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外墙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五河某镇商贸城工程外墙真石漆交由星光建材公司施工,开工时间为当年7月30日。合同签订后,星光公司当场交付合同履约保证金15万元,但汉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并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后星光公司要求汉马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汉马公司给付星光公司缴纳的履约金15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合计18万元。
但汉马公司并不认可星光公司的说法,他们认为星光公司与所谓汉马公司的工地负责人金陆签订的合同,加盖的印章是商贸城工程项目部的“技术资料专用章”,而不是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金陆手里并没有承包汉马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他与星光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汉马公司的工程无关。同时,星光公司与金陆签约时间是2012年6月4日,签约即交付15万元保证金,直到2013年春节后才找到汉马公司问情况,可见在签约时没有认真审查合同,自身存在失误。汉马建筑公司与星光公司一无直接合同,二无任何经济往来,星光公司与金陆个人之间的往来应当由金陆个人承担,与汉马公司没有关系。
经庭审举证、质证发现,合同上星光公司盖的是公章,而汉马公司盖的是“技术资料专用章”。合同尾部,星光公司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汉马公司则由没有任何任命的“工地负责人”金陆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所说的“章”应该是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本案中星光公司与案外人金陆签订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加盖的“技术资料专用章”,既不是公章,也不是合同专用章。根据人们日常经验法则,签订合同时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有悖常理。庭审时,星光公司既未举出证据证明金陆经汉马公司单位授权、代表汉马公司签订该份合同,亦未举出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金陆有代理权,且星光公司也从未进入商贸城工地施工,故该合同对汉马公司不具有拘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星光公司依据该合同约定要求汉马公司承担返还1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星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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