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征地补偿款被私分法院判决:不当得利返还
[摘要]法院判决:不当得利返还
五保户承包的耕地被征用,有村民以补偿款应为集体所有的理由,将数万元从村民组长处拿走,和其他村民私分,应如何处理呢?
起因张良是五河县小圩
镇一村民组长,在新农村建设中,小组的土地被征用,各户的征地补偿款由各村民领回,其中五保户老朱2亩承包地应得补偿款38080元,当时住在镇里的养老院,村里便将补偿款暂时存入到组长张良账户。
村民张奇认为五保户的补偿款应属集体所有,不应该由组长保管,多次吵闹要求将该款领取由自己处分。在张奇出具领条并明确写明“该笔款项与张良无关,一切后果由张奇承担和赔偿”情况下,张良将该款交给张奇。而张奇将此款和本组其他村民一块分了,张良没有要,张奇也没给。
交锋住在养老院的五保
户老朱从亲友处得知情况,请侄子为代理人,将组长张良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办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加大调解力度,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张良当庭支付6000元,剩余款项分两次在2013年3月底付清。
张良咨询了律师,得知可以另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多方筹钱,按协议付清了五保户老朱的补偿款。然后,他要求张奇赔偿自己的损失,当然张奇不会理会。张良遂向五河县法院起诉张奇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提供的证据有:张奇手书的领条一份;民事调解书一份;五保户老朱出具的32080元收条一份;五保户供养条例证明土地补偿款属于老朱本人,老朱侄子的证言一份。
但张奇辩称,自己并没有要求将该款项自由处分,自己从张良手中拿到该款后就分给村民小组的成员,但没有分给张良。土地为集体所有,对集体的补偿款如何分配是村民自治的范畴,应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自己并没有获得该笔款,故不应予以返还。庭审中张奇提供证据:组员领款签字手续一份;分账清单一份;庭审笔录一份证明钱是在张良家分的,张良对此事是知情的。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法院通过庭审举证
和质证,基本认定了张良所述事实:五保户老朱2亩承包地应得补偿款38080元,打入张良账户。张奇认为该补偿款应属集体所有,不应该由张良保管,出具领条并明确写明“该笔款项与张良无关,一切后果由张奇承担和赔偿”。张良将该款交给张奇。后老朱起诉张良,达成调解意见,由张良返还补偿款38080元,并当庭给付6000元,后又将38080元全部还给了老朱。
法院认为:该笔款项为五保户老朱承包地补偿款,虽张奇主张安置补偿款属于专款专用,在村民自治的范畴内,但该村民小组其他村民的土地补偿款均由各户领回,张奇亦无证据证明五保户无权领取土地补偿款,故该笔土地补偿款仍应属于老朱所有。张奇主张该笔款项已经被分配给村民小组成员,没有实际获得该款,但其在领款时明确表示“该笔款项与张良无关,一切后果由张奇承担和赔偿”。故该笔款项应由张奇承担返还责任。
前不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张奇返还张良3808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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