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不开灯 被撞亦担责
有些电动车驾驶员为了“省电”,晚间行车不开行车灯,殊不知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近日,五河县法院审理一起因电动车夜间行驶不开灯,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
2012年8月31日21时45分,朱顶镇村民赵玉驾驶两轮电动车从县城往家去,习惯“省电”的他并未开车灯。到了村口拐弯时,另一村的青年张大勇骑摩托车快速从后面赶过来,当他突然发现前面有车正在拐弯时,赶紧刹车已经来不及,结果抱死刹车的摩托车还是撞上了赵玉的电动车,造成赵玉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大勇负事故主要责任,赵玉负事故次要责任。赵玉住院31天,花去医疗费25803.46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车辆损失评估为3690元。因赔偿问题谈不拢,赵玉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1768.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玉诉称在道路右侧行驶,被张大勇从后面撞上,责任全在对方,但并不否认夜间行车没开灯的事实,因此自己也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赵玉所受损失除去交强险赔偿外,余下部分张大勇按70%比例赔偿,赵玉自己承担30%。
夜间行车开灯不仅是为了看清路面,也是为了让别人看到自己,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毕竟人的生命比车灯消耗的微薄的能源要重要得多!为了安全,驾驶电动车的朋友,夜间行车请开车灯行驶。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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