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另有规定
最近,五河县水利局治理河流,疏通河道,征用该县申集镇泗河村后李村民组农户耕地,每亩土地补偿款不到两万元,比安徽省出台的征地补偿标准少了一万多元,引起农户不满。水利工程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不是就应该低于正常的耕地征收标准呢?对此问题,记者进行了了解。
村民所说的河流是五河县南沱河,因这段河流多年未经系统治理,一到雨季,洪涝灾害频发,严重威胁河流两岸的居民安全,因此,迫切需要治理。该工程涉及怀远、固镇、五河、蚌埠市淮上等县区,经省发改委2010年批复,计划工期到2014年5月完工,施工总工期45个月。工程业主单位是蚌埠市淮河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外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是省水利厅外资办。
后李组村民说,他们村庄距离南沱河不远,耕地也在南沱河岸边,此次疏通河道,共征用他们村民组150亩耕地,可是,每亩土地补偿款只有19040元。
“疏通河道我们是欢迎的,可补偿不能这么低啊。 2010年,省里不是出台文件,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吗?我们查了查,我们镇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是每亩31500元,疏通河道征我们地,怎么不按这一最新的标准补偿我们呢?一亩地少给我们一万多元,是不是政府截留了?”众村民很不理解。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公布了《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即皖政 〔2009〕132号文件。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征地必须执行新的标准 (以征地批文时间为准)。南沱湖治理项目在新的文件出台之后,那么,当地政府为何没有执行这一文件,按规定补偿农民呢?
对此问题,记者联系了五河县水利局局长,他解释,征地补偿款,均是按省发改委批复的该工程初步设计的补偿标准执行的,当年,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投资概算已确定,永久征地及有关房屋等补偿均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安徽省皖政〔2009〕132号文件也有明确规定,兴修水利的征地补偿标准,可另行规定。因此,他们没有违反这一文件规定,更没有截留资金。
为此,记者查阅皖政〔2009〕132号文件,其中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记者随后又查阅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该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树木、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本报记者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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