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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农民买错房子酿纠纷诉至法院讨回房款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3-01-08 11:46 大字

[摘要]诉至法院讨回房款

自己明明已经交了22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却被一个自称房主的人侵占了。五河县农民张明就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多次交涉没有结果。

2008年,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五河县一村委会按照群众筹资、联户建设的方式,在老街建设新农村,李三自愿承包该工程建设。 2010年,张明从外地回来无房居住,就购买了李三开发建设的新农村房屋,双方当场写下收据并支付现金。看着自己辛苦赚来的22万元换来面积不小的大新房,张明的心里别提多么高兴与惬意了。

可好景不长,一自称是该房主人的村民刘田趁张明外出之际,跑到其家中将门锁全部换掉,并将80岁老母亲搬至此房中居住。张明回家见此情景,火冒三丈,双方没讲几句就大打出手,结果双双进了派出所。

原来,李三开发的房屋占了刘田家的宅基地,但李三自称不知道此块地是谁家的。被占了地的刘田很恼火,没地又没房,于是就一不做二不休,霸占属于自家宅基地上的新房,才导致了这起纠纷。

自觉冤屈的张明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李三返还其购房款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三与村委会签订新农村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建设的房屋出售给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2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所诉房屋被该村村民刘田强行占有,主要原因是被告李三没有处理好建房使用土地所引起的,被告李三与刘田的房屋纠纷应由李三另行解决。

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张明与被告李三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被告李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明购房款22万元。

陈彩先 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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