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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死亡 合伙人共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2-06-01 23:16 大字

3人合伙做生意,雇用的小工在运输树木的途中遭车祸身亡,其家人仅起诉其中一名合伙人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三分之一,放弃对另外两名合伙人赔偿要求,日前法院支持了原告晓苹家人的诉求。

郭文龙、张东昌和李光培等3人在一起合伙做买卖树木生意,晓苹受雇做杂工,劳动报酬每天为50元或60元不等。 2011年7月23日15时20分,李光培驾驶满载树枝的四轮拖拉机往回开,其他几人坐在树枝上面。行驶到沫河口工业园区路上时,发生翻车事故,多人受伤,晓苹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李光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文龙、张东昌无责任。

因赔偿问题,晓苹家人将张东昌告上五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2006元、丧葬费17507元、死亡赔偿金105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75213元的30%,即5256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放弃对李、郭两人的诉讼。

法院认为,晓苹受雇于张东昌等3合伙人,因乘坐3合伙人运输树木的四轮拖拉机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3合伙人应承担晓苹死亡有关费用的赔偿责任。但晓苹明知有一定的危险却乘坐在载满树木的四轮拖拉机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应由3合伙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晓苹家人放弃对李光培、郭文龙主张权利,只要求向张东昌主张赔偿权利,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许可。但张东昌只应承担3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费用(全部费用70%)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张东昌赔偿晓苹家人各项费用40883元。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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