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写证明借妹款法院判决:无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摘要]法院判决:无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哥嫂被判离婚的当日,哥写一份说明,称3次借妹妹钱款12万余元,用于家庭开支,这份证据法院会认可吗?
8月初,五河人胡菁将哥哥和前嫂告上五河县法院,诉称: 2009年,其哥哥和前嫂在婚姻存续期间,前后3次借款122000元。现两人离婚,但对该借款由谁清偿没有约定。因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请求依法判令其哥哥和其前嫂偿还借款本金122000元。为此,她提供了4份证据,有哥哥的说明一份;证明他人两次转款59900元给其前妻的邮政银行转账凭证、农村合作金融客户回单;胡菁父亲及他人的说明;还有2012年离婚判决书。
然而,庭审中,胡菁的前嫂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 2011年4月,胡菁哥哥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自己2012年2月起诉离婚, 4月5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当日,胡菁哥哥就在监狱给胡菁写了一份说明,这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系恶意串通。对于证据显示的两次转账59900元,胡菁前嫂辩解是与别人经济往来,与胡菁无关。
法院认为,原告胡菁哥哥单方面写的说明,加上两人血缘关系,可能存在侵犯另一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印证。两份转账凭证,只能证明他人曾经两次转给胡菁前嫂59900元。胡菁父亲和他人的说明材料,不能证明胡菁将60000元汇给父亲,只是用他人的身份证转的款。且原告胡菁没有提供自己将钱汇给其父亲的依据。综合原告胡菁所举证据,其所说60000元的借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予采信。其他几笔借款,也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因此,原告胡菁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曾3次借款122000元给其哥哥和其前嫂的事实存在。依法,法院驳回了原告胡菁的诉求。 ·陶成缪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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