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工商听告字〔2012〕86号被告知人:朱法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于2011年7月2日销售至五河县的两种标称厂家为“江苏洋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酒,其中120件包装上标有“洋河贵宾经典酒”和“洋河”字样及近似山羊图形标志,另外100件标有“蓝色贵宾经典酒”和“洋河”字样及与“洋河”字体近似的洋沟、中国洋河精酿等内容。上述白酒总计货值金额43200元。“洋河”及山羊图形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你销售上述白酒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停止侵权行为,并拟对你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侵权商品“洋河贵宾经典酒”120件、“蓝色贵宾经典酒”100件;二、罚款人民币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义宁、陈发江 联系电话:0552-5023647
五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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