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售烟花获刑
国务院《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炮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炮竹。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花炮竹,还大量购进,准备销售,近日,被告人王殿新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五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2011年11月,王殿新为牟取不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花炮竹,准备在五河县城乡销售。 2011年12月20日,五河县公安局经对王殿新位于小圩镇四陈村老家的烟花炮竹窝点进行盘点,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冒牌烟花12个品种,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花有“辉其”、“金塔”、“福寿泉”等共计886件。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花炮竹价值229920元。 ·焦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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