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承包书起纷争
张骞和王黎同为五河县某村村民。1996年双方自愿互换部分承包地经营权,2009年张骞在未与王黎协商情况下,耕种已经换给王黎的土地,王黎进行阻止,双方发生纠纷,张骞以侵权之诉诉至法院。案经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双方互换行为合法有效,张骞不再享有已经互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判决驳回张骞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判决生效后,张骞为取得该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不正当途径从发证机关得到一份空白经营权证书,将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在该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王黎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承包经营权证。
法院立案后,对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产生了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诉争的承包经营权证盖有发证机关印章,即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依法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诉争的承包经营权证内容不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填写,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
后经法院审委会多次研讨,最终判决诉争的承包经营权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同时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发证机关收回该承包经营权证,宣布作废。 ·刘国凤·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是具有国家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二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本案中,首先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空白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实质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其次,张骞作为当事人利用不正当途径获取空白证书,私自填写承包经营权证内容,显然不具备行政行为主体资格,也与国家行政职权无关,故不是行政行为。第三、加盖公章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空白证书是行政行为的一个载体,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内容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伪造的承包经营权证不具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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