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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约定不明 承担全部责任

安徽法制报 2012-02-17 23:37 大字

租车人打了9万余元的欠条,担保人说只担保了3万,没担保9万多,却无凭无据,法院能认可他的说法吗?五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担保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赵全明诉称:2010年,方田租赁我的车辆使用,后经结算,方田共欠租车费9.6万元,打了一张欠条,由杨宗礼担保。后经催要却一分未付。赵全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方田和担保人杨宗礼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担保人杨宗礼只承认3万元借款的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方田一直长期租赁赵全明的车辆使用,后经结算,2011年5月18日赵全明给方田出具一张9.6万元欠条,并由杨宗礼担保,但欠条上没有明确担保的范围。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方田偿还赵全明租车款9.6万元;杨宗礼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陶成郭传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债务人的担保人说自己只担保了3万元,但无凭无据,欠条上的担保只能证明他担保的范围是全部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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