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不明承担全责
租车人打了9万余元的欠条,担保人说只担保了3万,却无凭无据,法院能认可他的说法吗?五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没有认同担保人的无据之言。
五河人赵全明诉称:2010年,方田租赁其车辆使用,后经结算,共欠租车费96000元,打了一张欠条,并由杨宗礼担保。到期后赵一直向方催要,方却一分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方田夫妇和担保人杨宗礼3人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然而庭审中,担保人杨宗礼说自己只担保3万元租车费。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方田一直长期租赁赵全明的车辆使用,后经结算,2011年5月18日打了一张96000元欠条,并由杨宗礼担保,欠条上没有明确担保的范围。故杨宗礼应承担全部租车款的保证责任。 ·陶成 郭传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据上述法律,本案中,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约定不明确,故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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