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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人肇事身亡法院判决:保险赔偿作遗产处理

安徽法制报 2011-06-10 00:32 大字

[摘要]法院判决:保险赔偿作遗产处理

借他人车辆驾驶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所获的保险赔偿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处理?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车上人员险的最终处理予以了明确判决。

2007年3月3日,五河人王伯文驾驶朋友姚绍裕的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 S306线 27KM+750M处,车辆驶离路面,撞到道路左侧行道树上,造成王伯文及另一乘车人当场死亡、另外两人受伤、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由于车主姚绍裕为其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其车辆的损失、车上人员予以理赔,车辆损失的理赔金额为113680元(残值为0),王伯文的死亡补偿费为50000元。姚绍裕委托其朋友小军到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理赔事项。

在此之前,小军与王伯文父母达成协议,承诺收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款后,及时通知并转交。 2008年7月,小军从保险公司领回此次事故的全部理赔款。之后,与王伯文父母协商,要求将王伯文等车上人员险扣抵车主姚绍裕车损的差额部分及其他损失,遭到拒绝。姚绍裕通过法律服务所,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显示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价格为158626元,与保险公司赔付的车损数额相差44946元。姚绍裕多次要求王伯文父母将车上人员险作为遗产赔偿其车损,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伯文使用姚绍裕的汽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事实清楚。本次交通事故王伯文负全责,作为车主的姚绍裕并无责任,故对姚绍裕车辆的损失,作为车辆使用人的王伯文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王伯文已死亡,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父母应当在其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以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故王伯文的保险赔偿金属于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最终,法院判令王伯文父母偿还姚绍裕车损款44946元。

·缪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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