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旅行购保险 乘客伤亡赔付难
本报讯 随着圣诞、新年的到来,很多市民都有外出旅游的打算,坐长途大巴旅行也是很多乘客的选择。但是,五河县法院受理的这个案件,提醒旅客在即将要享受愉快旅途的时刻,别忘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2月14日,五河县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就给外出旅行遭遇意外的大巴乘客争取到合法的保险赔偿。
今年6月10日,张发携妻子王红以及不满5周岁的儿子外出旅游,回来时乘坐顺风汽运公司的长途客车,在购买车票的同时购买了两份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5000元,保险费为2元。但是谁也不愿意这笔保险能发挥作用。
当日10时32分,郑春驾驶的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弯道超车时,与张发乘坐的大客车相撞,大客车驶下道路翻在西侧沟内,导致张发的妻子王红当场死亡,张发和其他乘客受伤住院治疗,车辆严重损坏。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郑春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客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车内乘客无责任。因该起交通事故给张发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妻子车祸死亡,自己住进了医院,儿子无人照料。张发出院后,多次向当初购买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理赔款4万元,但是保险公司始终置之不理。
五河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保险公司称,张发没有提供车票,而仅仅提供了保险单,因此张发不能证明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对象,张发应该为证据不足承担责任。
但是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车票当初是被售票员收走,所以无法提供,并非保险公司单方面否认就能解除保险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张发及王红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保险合同生效后,王红所乘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王红的法定继承人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元。张发受伤所花去的合理医疗费用5164元,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限额内按80%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终,五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张发保险理赔款34131.2元。
承办法官发出提醒,大家不要小瞧这2元的保险单,一旦出现意外,这份保险就是一个“救生圈”,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它可以给你另外一份“温暖”。
(陈彩先陈鑫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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