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姐弟争房产权登记“败给”证据链条

安徽法制报 2011-05-17 00:37 大字

一方主张房屋为己所有,虽无产权登记证明,但有一系列的证据作佐证,另一方主张以产权证上的登记为准。到底房屋归谁?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郭美、郭荣是姐弟关系,陈雨是郭荣之妻。

郭美诉称,1993年前后,郭荣因经营需要向其借建房手续后办房产证到银行抵押贷款,为了便于办理贷款,郭荣将建房手续上的姓名改为郭荣。 2001年7月1日两人对此达成书面协议,2008年5月12日郭荣给房地产管理局写了书面申请,要求房地产管理局恢复该房的所有人为郭美,但郭荣没有到场,无法办理,特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郭美。

然而郭荣和其妻陈雨辩称:郭美诉请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所有权应以登记为准。

经审理查明,1989年郭美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具体手续由其在土地局工作的妹妹办理。在征地青苗费、人员安置费以及道路补偿款的两张收条中,付款人均为郭美。1992年前后,由郭荣负责,请人设计和施工建成三间三层楼房,建房款是通过郭荣支付给施工人的,其中6万元由郭荣垫付,房屋建成后一直由郭美居住至今。之后郭荣因经营需要贷款,向郭美借用建房手续,补办了规划许可证,后又办理了房产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为了方便贷款,郭荣将郭美建房手续上的姓名改成自己的名字。之后双方协议约定:争议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郭美所有,郭荣借用郭美建房手续办理房产证并抵押办理贷款;郭美在建房时借郭荣的6万元至2001年1月30日本息合计10万元,由郭美之子刘龙从工资中按月归还,3年还清;还清贷款后郭荣将房产证归还郭美。两人的妹妹郭珍作为鉴证人在协议上签字。2008年5月12日郭荣给房地产管理局写了书面申请,内容是:郭荣为了办理贷款,在办理房产证时将郭美的名字改为郭荣的名字,现贷款已还清,请求房地产管理局恢复该房的所有人为郭美。然而郭美前去办理变更手续时,因郭荣没有到场,无法办理。

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郭美确有证据证明产权证上的登记与事实不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争议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房屋为郭美所有。 ·陈鑫·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不符产生的纠纷。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要登记备案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当事人之一的郭荣已对争讼的房屋履行了产权登记行为,并取得了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在法律上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然而,是否有了产权证,就一定能表明房产是自己的呢?显然不是。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在本案中,当事人之一的郭美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经组合成了一个证据链条:购得土地使用权并交纳相关费用;给付相关人员青苗费、人员安置费以及道路补偿款;建房人证言以及建房的手续和工程预算表上的记载;证人证言证明郭荣为了向银行贷款借郭美的建房手续使用;郭荣亲笔书写的《协议书》以及给房地产管理局写的申请书;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存根证明两证的领取时间仅隔四天等等,一系列证据,组成了一个证据链条,证明了事实,否定了房产证这一通常具有优势的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由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条的效力要优于孤立的直接证据的效力。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较好地把握住证据链条的证明力,公平、公正地还原了客观事实。

新闻推荐

谨防蚊香惹祸端

夏季到来,各种蚊虫开始滋生,遇到蚊虫叮咬是常事,特别是晚上睡觉的时候,人们习惯点蚊香来驱蚊。 5月26日凌晨1点多,五河县城关镇一出租房因点蚊香被大火吞噬,据调查了解,该火灾是一名学生在出租房睡觉将...

五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五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