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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双忠庙镇村民反映:支书包窑厂 耕地遭破坏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1-05-24 12:47 大字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这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严格保护了农民的耕地,而近日五河县双忠庙镇岳庙村村民来本报反映的情况,却让这条法律规定显得苍白无力。

双忠庙镇位于五河县东北部,西连沱湖,北靠天岗湖,南有王小湖,河流湖泊交织分布让这座位于皖北平原的小镇俨然江南水乡。岳庙村位于该镇的东部,由于就在天岗湖的西岸,水源充沛,灌溉条件较好,今年的旱情对当地小麦的影响不是很大。

5月12日中午11点左右,记者赶到双忠庙镇,在离岳庙村很远的地方就看到一座烟囱高高立起,在大片的麦田中间显得很是突兀。当地村民告诉记者,那就是挖他们耕地的窑厂。在村民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窑厂周围现场看到,本应该长着小麦的耕地,已经变成了大大小小的深坑和水塘,有的水塘中已经长出了蒲草。记者目测了一下,窑厂周围这样的水塘面积大概有二十亩,积水深度在1米左右。 “这里原来都是种小麦黄豆的耕地,但是最近几年被窑厂挖土烧砖挖空了,现在都变成水塘了,叫我们怎么种庄稼? ”有村民指着长满蒲草的水塘告诉记者。

据了解,这片被挖成深坑水塘的地方原先是岳庙村的的村民承包地,已经在1995年的土地二轮承包中发包给了岳庙村村民,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取土、严格保护的耕地范围。那么又是谁公然在耕地上取土烧砖的呢?

“每亩3000块钱,让你把地给他,以后这块地就永远是他的了。 ”一位村民这样告诉记者,“不愿意给都不行,他是村支书啊。我们有一户村民当时没有同意把地给他,现在那户村民的地周围都被挖完了,那块地已经成了孤岛了。 ”村民口中的“他”就是岳庙村的党支部书记岳某。据这位村民介绍,2002年,岳某以每亩3000元的标准和窑厂周边约20亩耕地的承包户达成口头协议,获得了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并开始在这些土地上挖取黏土供窑厂烧砖。

为了证实村民所说,记者找到岳庙村村支书岳某了解情况。岳某告诉记者,自己是在2006年才和岳庙镇政府签订的窑厂承包协议,而窑厂周边挖地取土是在2006年之前开挖的,并不是自己所为。至于每亩3000元包地挖土的事情,该书记则闭口不谈。当记者提出要看一下当初他和镇政府签订的承包协议时,这位书记犹豫了好久后,只是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6年缴纳承包费用的收据,并没有向记者出示承包协议。

既然有协议存在又为何遮遮掩掩呢?这位书记说:“你去镇里找,我的协议不能给你看,镇政府那里也有承包协议。 ”

当日下午2点半,记者赶到双忠庙镇镇政府,见到了该镇镇长张元永。在得知记者来意后,张元永告诉记者,自己刚到双忠庙镇上任不久,并不知晓所谓的承包协议,并让记者联系镇国土所所长了解情况。一位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所长不在办公室,于是用办公室电话帮记者联系了该所长,并介绍了记者欲了解的相关情况。电话接通后,记者询问了是否有承包协议一事,该所长以不确认记者身份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作为当地的耕地保护工作者和责任人,不知道这位所长为何对发生在他眼皮底下的窑厂挖地取土问题缄口。

那么,从2002年就已经开始的破坏耕地一事,到底谁该负责呢?记者电话采访了五河县国土局地矿部门一位王姓负责人,他告诉记者,当地确实存在挖地取土的情况,但被挖取的土地还不能确定是不是耕地,待土地性质确定后,如果是耕地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如果不是耕地,又怎么会承包给农户? ”记者发问,这位王姓负责人竟然这样解释:“当时的承包证书是当地干部(填)写的,文化水平不高,确实存在误差。 ”

当记者询问如果确实是耕地,县国土部门将会如何处理的时候,他回答“我们刚刚严肃处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如果查明事实,我们也会严肃处理的。 ”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这位王姓负责人所说的类似案件,是在离岳庙村不远的陆圩村,一家规模相当的窑厂已经停产多日。据当地村民介绍,这座窑厂是原该村村支书陆某经营的。陆某在担任该村书记期间,私自挖取耕地烧砖,毁坏耕地面积达10亩之多。最近,在当地村民的举报下,陆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我们农民就是靠地生存的,村干部经营窑厂,眼里只有个人利益,破坏我们的地,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处理。 ”

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见习记者陆杨

良田被毁,农民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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