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病故留遗产弟弟公证方提取
五河法院日前审理一起存款合同纠纷案:哥病故,弟凭公证书向银行请求支付存款和利息,遭到拒绝,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
家住五河县头铺镇的樊老汉哥哥2010年5月3日因病在蚌埠去世,生前曾在一银行存款43000元。2010年5月18日,樊老汉为继承该笔遗产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进行调查证实确有存款43000元,出具了公证书。为此,樊老汉持公证书向银行请求支付该笔存款及利息,但遭到拒绝。
而成为被告的银行感觉很委屈,认为一是不符合规定:银行虽对公证书确认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凭存折、存单存取款,而樊老汉没有提供存折、存单,故银行无法支付。二是存款是否为遗产不能确定:公证书上虽然指明了樊老汉哥哥生前遗留存款43000元,但没有界定为遗产,公证书达不到让银行支付的目的。三是有同居女友持身份证和存单要取款:樊老汉哥哥生前除了与樊老汉同住一处外,也外出打工,生活方式樊老汉也无从掌握,他去世后曾有一位山西女子拿着樊老汉哥哥的身份证和存单前来取款,声称他们是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也受法律保护。樊老汉哥哥是5月3日去世,5月18日申请公证,由于公证书出具及时,银行及时止付了山西女子的取款,但如何正确处理这笔存款让银行很为难,希望法院依法判决给个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樊老汉哥哥在被告处存款43000元,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樊老汉哥哥无配偶和子女,其父母和妹妹也早已去世,樊老汉是其惟一合法继承人,该笔遗产应由樊老汉继承。银行抗辩取款应凭存折、存单支取,指的是在正常情况下,本案虽然樊老汉无存单,但该笔存款确实在银行处,樊老汉为合理支取该笔存款,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到公证处对该笔遗产进行公证,请求银行支付43000元存款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至于银行提出的同居女友问题,由于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对此加以佐证,不予采信,依法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应支付给樊老汉存款4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银行负担。
·陶成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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