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百万扣利息法院判决:按实借款返还
[摘要]法院判决:按实借款返还
助动车制造厂向典当公司借款100万元,但典当公司在借款时就已扣除每月利息1.5万元,然而典当公司却起诉助动车制造厂要求偿还借款100万元本息。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助动车制造厂偿还本金98.5万元及利息。
2009年8月20日,五河县一助动车制造厂与典当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助动车制造厂借款100万元,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15‰,借款利息在贷款发放次日一次性付息、到期还本,如到期不还借款本金,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利率执行上浮2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签订当日,典当公司给助动车厂100万元借款,但同时从100万元的借款中直接扣除1.5万元作为借款利息,并制作利息支付凭证。 2010年2月19日借款到期后,助动车制造厂对借款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分文未付。 5月6日,典当公司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助动车制造厂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98500元、罚息4900元(截至2010年4月7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第三条第一款“借款利息在贷款发放次日一次性付息”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但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履行。经查,助动车厂实际借款数额为98.50万元,依法,法院判决按实际借款数偿还。
·陶成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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