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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诉请抚养权法院判决:已做绝育准其抚养

安徽法制报 2010-12-21 01:04 大字

[摘要]法院判决:已做绝育准其抚养

年近30岁的于倩是外地人,为求得未满2岁女儿的抚养权,将同居的男友告上了法庭。

于倩与张亮于2006年相识并同居生活,住在五河县城关,两人同居后,始终未领取结婚证。 2008年10月23日,两人生育一女。今年5月,于倩做了绝育手术。后来于倩与张亮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分居,未满2岁的女儿由爷爷奶奶抚养。另查,张亮与于倩同居之前曾有两次婚姻,现有一子随他生活。

庭审中,张亮不同意孩子由于倩抚养,认为孩子从出生至今,于倩未尽抚养义务,孩子一直由其祖父、祖母抚养,同时于倩亦无固定居所和生活来源,不适合抚养孩子,请求法院驳回于倩诉请。

法院认为,张亮、于倩于2006年一起生活,至今未进行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非婚生女未满2周岁,以随于倩生活为宜;于倩要求自费抚养女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张亮要求抚养女儿,其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于倩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同时,于倩已做绝育手术,而张亮尚有一子随其生活,故其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非婚生女随于倩生活,由其自费抚养。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于倩负担。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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