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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一死一伤

安徽法制报 2010-05-18 01:41 大字

因发生纠纷被人殴打,情急之下持尖刀刺伤两人,致一人重伤,一人不治死亡。事发后,父亲、姐姐明知其犯罪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也一并受到处罚。 5月5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张用、张梅犯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宣告缓刑2年零6个月和2年。

2009年10月30日21时许,一女学生在浍河堤坝上打电话,分别叫其同学和姐姐的男朋友张路骑摩托车接她回去。在中学附近的同学接到电话后,和朋友王新骑一辆摩托车去接该女生。爱慕该女学生的社会青年刘昆和王新电话联系后,随即带朋友许远志等几个“90”后少年,从中学附近分乘三辆摩托车来到浍河堤坝上,对女学生进行羞辱、戏弄。女学生再次打电话叫张路来堤坝接她,刘昆则扬言:如果张路敢来就打他。张路在家中接到电话后,就和同伴骑一辆摩托车前去接人,路上遇到迎上来的刘昆等人,当即原路返回。刘昆却不依不饶,骑一辆摩托车带王新、许远志(均因寻衅滋事被判刑)等3人沿堤坝追撵几里路,将张路和同伴两人拦下,刘昆伙同王新、许远志(另一人未动手打人)殴打张路,殴打中,张路手持一把尖刀将刘昆右臀部、左大腿根部刺伤,又将摔倒在地的许远志左胸背部刺伤。刘昆被送到五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昆系锐器刺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许远志左胸背部损伤构成重伤。

张路回家后,告诉其父亲张用自己刺伤人情况,父亲随即将他带到邻近村庄藏匿,给现金100元留作花费。姐姐张梅得知弟弟刺伤人,于次日中午汇了1000元。当天下午,父亲张用开面包车将张路送到镇银行网点取款,再带到另一个乡镇的小旅社躲藏,第二天又过淮河逃至凤阳县临淮关镇一亲属家藏匿。 2009年11月24日,张路父亲张用向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路为了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被告人张用、张梅明知张路实施犯罪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鉴于张路属防卫过当,应予以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予以从轻处罚;张用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张用、张梅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欧子永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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