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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灭门案两罪犯伏法

安徽法制报 2010-05-26 01:40 大字

本报讯 5月19日上午9时,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放火烧死一家三口的罪犯王凤川、王鹏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凤川和王鹏都是1988年出生,只有小学文化。2008年12月王凤川联系王鹏到五河县,两人商定用放火的方式将同做面条生意的袁迁云赶走,并为此购买了塑料桶和汽油。 12月9日晚12时许,王鹏携汽油到五河县金贸园,通过卷闸门缝隙向袁迁云店铺内倾倒汽油,并点燃,致居住在店内的袁迁云一家三口被火烧死。

被告人王凤川、王鹏,纵火焚烧他人店铺,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凤川、王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王凤川、王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钟如君罗晓敏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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