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孙某某假冒专利案
——打击侵犯专利权犯罪
案情经过:2011年11月份,孙某某与周某某达成合作协议,共同组建安徽金瑞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某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做投资股东,孙某某以现金做投资股东。2012年10月22日该公司变更股东,孙某某脱离该公司。2012年11月12日孙某某以其儿子孙某甲名义注册安徽宏锦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由孙某某控制,全面负责公司生产、销售等事项。自安徽宏锦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伊始,为吸引客户,提高销售量,孙某某未经专利持有人周某某许可,便指示工人在其生产的贴窗机显著位置上粘贴带有周某某专利号的标示,经营期间共向39家企业销售贴窗机41台,销售数额近73万元,经公安机关对购买者核实,确定带有周某某专利号标示的贴窗机数额为29万余元。
2014年8月18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专利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2014年9月25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专利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
案情经过:2016年初,王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某物流园内成立汽车玻璃门店,未取得营业执照。为牟取经济利益,通过张某某、熊某某等玻璃业务员购买假冒“宝马”、“奔驰”等公司品牌的汽车玻璃,在蚌埠市内向多个汽车修理厂和周边客户销售,累计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侦查机关在王某某的汽车玻璃店及仓库内查获假冒“宝马”、“奔驰”等公司品牌的汽车玻璃共计1000余片,经鉴定市场价格为70余万元。
2019年5月5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12月7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后王某某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节选)
案情经过:温州明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明发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光学塑料显微镜、望远镜、太阳能聚光透镜、充电器,经多年研究掌握了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生产技术。被告人金某某在明发公司工作期间,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并与明发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1年初,被告人金某某从明发公司离职,并成立温州菲涅尔光学有限公司,到明发公司的供应商处购买相同类型设备、材料等,使用相同的方法生产与明发公司同样的菲涅尔超薄放大镜进入市场销售,造成明发公司经济损失120万余元。经鉴定,菲涅尔公司制作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的工艺与明发公司工艺实质相同,且涉及的“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18年8月16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金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2月14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后金某某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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