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红《房地产他项权证》的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2执2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2016)皖0302执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将权利人吴红坐落于凤阳东路383号东方明珠城市花园17号楼1-3-2号的蚌埠市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12207077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
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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