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市市区范围内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的通告 蚌行执法〔2018〕46号

蚌埠日报 2018-06-13 16:42 大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属于依法管理的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登记、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不得使用;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目前蚌埠市液化石油气市场仍然有超期未检或报废钢瓶继续使用现象,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消除事故隐患,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市区范围内对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实施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蚌埠市市区范围内拥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用户可按本《通告》进行钢瓶置换。置换工作由蚌埠市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换企业)在其许可范围内具体实施。

2.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回收价格由置换企业根据钢瓶使用年限确定。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自主选择置换企业,并与企业签订供气协议。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负责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按市场价格交纳押金后,无偿使用置换企业提供的钢瓶,用户再次购气时交回空瓶。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对自有产权钢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3.用户有权单方终止供气协议并退还钢瓶,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须全额退还钢瓶押金。

4.置换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检验合格并依法登记,统一涂敷企业标志,鼓励使用智能角阀。对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各置换企业必须按规定交由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5.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未在置换企业完成置换的钢瓶,气瓶充装单位将不予充装,由此类钢瓶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用户承担。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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