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经济困难不是借口 抚养义务应当承担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经济困难也不能免除这种法定义务。近日,怀远县法院酌情考虑被告的负担能力,依法判令孩子的父亲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大海(化名)与小兰(化名)婚后于2004年5月4日生育靓仔(化名)。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在怀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靓仔由其母亲小兰抚养,大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靓仔年满18周岁为止,18岁以后的费用由大海和小兰自行协商。此后,靓仔一直跟随其母亲生活,但大海却未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靓仔将其父亲大海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自2014年2月至2020年3月的抚养费74000元,2020年3月至靓仔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审理过程中,大海承认自2014年以后,未曾向小兰母子支付过抚养费,但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小兰拟定的,存在欺骗行为,现自己没有正式工作,承担不起这么多抚养费,愿意每月承担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2014年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大海需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大海答辩称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小兰存在欺骗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其应当按照约定标准履行。大海亦答辩称根据其现有收入水平,无法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要求酌情降低抚养费标准,经查明,大海现在确无固定收入。结合其负担能力和原告居住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遂做出判决,判令大海一次性给付靓仔自2014年至2020年的抚养费74000元,自2020年4月起至靓仔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向靓仔给付抚养费900元。宣判后,大海以自己无经济能力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杨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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