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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年前工伤终获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4-05-21 20:48 大字

发生在34年前的一起工伤案件,当事人杨庆(化名)的身体早已康复,工伤赔偿却迟迟无法落实。面对供职单位的几经变迁,四处奔走的杨庆想方设法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却一路遭遇坎坷。 5月19日,记者从怀远方面获悉,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杨庆终于获得8万余元的赔偿金。

伤残鉴定拖26年

1980年4月,原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职工杨庆在换节制闸时,因钢丝绳没有拴住身体出现下滑,导致头腰以及背部被砸伤。此后,杨庆分别在怀远县医院和水利部三门峡疗养院接受治疗,医疗费用由当时所在的单位实报实销。经过两年的悉心调理,杨庆的身体逐渐康复,他申请了工伤认定,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认定杨庆为工伤,但未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1983年10月,杨庆调入怀远县燃料公司工作,并于1988年12月向当时的怀远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股申请,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未能成功。更不幸的是,自1993年开始,怀远县燃料公司因经营效益不好,停发了杨庆的工资。

没有工资,工伤赔偿也没有兑现,这令杨庆的生活举步维艰。 2003年4月,杨庆又通过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向怀远县劳动局提交了工伤鉴定申请、事故报告、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材料,要求对自己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几经周折,直至2006年7月,杨庆终于被相关部门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六级,但工伤赔偿仍旧没有着落。

穷尽方法索赔偿

由于时间跨度太长,杨庆供职过的两家单位人事早已几经变迁,多方求助无门,他走上了信访的道路。

2009年11月,杨庆又以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部门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随后,杨庆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赔偿判决后,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又将该案发回重审。

无奈之下,杨庆来到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后,法援中心指派了法援律师尚伟帮助他维权。

法律援助解难题

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赔偿杨庆84870.25元,但对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法援律师对上诉理由一一进行了驳斥,所提出的代理观点被法院采纳,最终,蚌埠市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不久后,杨庆拿到了姗姗来迟的8万余元赔偿金,这起时间跨度长达34年的工伤案件终于办结。

在此,本案的法援律师尚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之后,要尽快进行工伤认定和请求赔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可以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受伤职工可以就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则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吴媛媛本报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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