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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制动造损失保险公司不免责

安徽法制报 2012-05-15 23:20 大字

本报讯 交通事故中,货车紧急制动,致货物前倾,压瘪车头。保险公司以此事故属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记者日前从怀远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怀远县运输公司的司机何某驾驶车辆在上海市嘉定区胜竹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0万余元。运输公司随即向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辩称,上述交通事故系因本车紧急制动时车厢内所载货物前移,将车头压瘪所导致,造成的损失属于双方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予以赔付。怀远县运输公司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该保险公司赔付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何某驾驶车辆时因躲避障碍,紧急制动致车厢内所载货物前移,将车头压瘪,该事故虽属于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但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由于保险公司未完全履行对免责条款充分说明与解释的义务,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法院遂判决该保险公司赔付损失。

(葛怀燕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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